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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中舞联高新技术研究院

章 程


第一章   总  则

第一条:本组织全称为北京中舞联高新技术研究院,简称中舞联研究院(CHINA DANCE TECHNOLOGYACADEMY,缩为CDTA)。

第二条:本院由全国舞蹈行业专家、舞蹈教师自愿结成的专业性、学术性的舞蹈团体。

第三条:本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吸收行业高素质的人才,与有正见的舞者共同引领行业发展,促进舞蹈行业繁荣。

第四条:本院核心价值观:以人为本,正直善良,包容感恩,勤奋耕耘。

第五条:本院定位:构建小而美的组织,与卓越舞者为伴,做舞蹈行业领航者。


第二章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:本院的业务范围:学术研究、资格认证、系统培训、舞蹈技术测评和举办舞蹈文化艺术活动


第三章   会  员

第七条:本院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

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,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(二)遵守本院章程,有加入本院的意愿;

(三)在本院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
第九条:会员的入院程序:

(一)提交入院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

第十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本院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院组织的相关活动;

(四)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;

(五)入院自愿、退出自由;


第十一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执行本院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院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,积极宣传,壮大组织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院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
第十二条:会员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,并交回会员证;

第十三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: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订和修改本院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;

(五)决定本院终止事宜;
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: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,因为区域限制问题,会员大会可采用网络会议方式举行。

第十六条:会员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七条: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负责。本院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出院长一人,副院长若干人,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,领导研究院工作。另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,协助正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。


第十八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十九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因为区域限制问题,理事大会可采用网络会议方式举行。

第二十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:本院的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
第二十二条:本会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三条:本院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,即胡丰为本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四条: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
第二十五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实体机构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   研 究 员

第二十六条:研究员是本院根据会员舞蹈技术水平或学术能力的资格评定的表述。

第二十七条:研究员分为助理研究员、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三个等级。

第二十八条:研究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由本院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九条:助理研究员资格认定标准:

(一)本科以上学历;

(二)从事舞蹈教学五年以上;

(三)国家级专业型舞蹈比赛前三名获得者,

(四)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两条即可申请助理研究员。


第三十条:研究员的认定标准:

(一)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;

(二)从事舞蹈教学十年以上;

(三)本院的理事;

(四)舞蹈或相关专业毕业;

(五)国家级专业型舞蹈比赛前三名获得者;

(六)在国内或国际学术期刊杂志上发表过三篇以上舞蹈相关论文;

(七)以上条件符合其中四条即可申请研究员。


 第三十一条:高级研究员的认定标准:

(一)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;

(二)从事舞蹈教学十五年以上;

(三)本院的理事,且对行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;

(四)舞蹈或相关专业毕业;

(五)国家级专业型舞蹈比赛冠军/第一名获得者;

(六)在国内或国际学术期刊杂志上发表过五篇以上舞蹈相关论文;

(七)以上条件符合其中四条即可申请研究员。


第六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二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
第七章   附  则

第三十三条:本章程经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四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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